长春市消协“六一”儿童节前夕发布提醒!警惕儿童身边的“不安全消费”

作者:   更新时间:2021-05-31 14:38   来源:城市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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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用品陪伴着儿童成长的每一个阶段,但这些儿童用品可能因为存在安全隐患,成为儿童身旁的"危险源"。在日常消费中,家长们由于对儿童用品知识还缺少了解,在购买时往往只听销售人员宣传,只看重商品的样式好不好看、价格有没有优惠,却忽略了商品和服务的质量。

一、注重儿童洗护品的内在品质

面对种类繁多的婴幼儿洗护用品,家长们都希望给孩子最好的产品,保护好孩子的皮肤健康,所以选购中家长们大都不考虑价格因素来选择儿童专用品牌。由于不同功效的产品其价格差距也较大,选购中家长难搞懂的是对有一些专业且复杂的成分名词,所以选择中大都是听从销售人员介绍,如“植物提取”“不含防腐剂,不会造成任何刺激”或看其婴幼儿洗护用品标注安全性来进行选购等等。

消协建议:在选择儿童洗护用品时,首先需要考虑的是商品质量。因质量是衡量内在品质优劣的标准,内容包括:是否是正规渠道正规厂家生产产品、是否经卫生管理部门批准和检测、外包装上是否有批准文号、生产厂家、成分、有效期等正规标志。建议到正规商场和超市选择熟悉的老牌子、口碑佳的儿童专业产品比较有安全保证。家长们不要只注意那些宣称纯天然、无刺激的儿童化妆品,而应注意成分选择中越简单越好,要避免酒精成分,人工色素、香精、防腐剂等其他成分。购买儿童洗护产品时,尽量给儿童选用PH值偏中性、温和、保湿的产品。

二、购买玩具要把安全性放在首要位置

玩具是儿童成长的“伴侣”,它的安全性直接涉及到儿童的安全保障。玩具的质量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因为产品设计不合理或制造工艺不符合标准,造成各方面的安全隐患。二是因为用于生产玩具的原料或表面涂层如油漆中的有害金属(铅、铬、锑、砷、钡、铜和汞)超过一定量时也会给使用者造成威胁。三是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玩具的种类和功能增多,玩具使用上也较以前更加复杂,这必然会带来许多使用上的问题,特别是由于生产商没有附加相关的使用说明和安全忠告的,容易导致事故的发生。

从近年长春市消协组织所受理儿童用品投诉中,玩具投诉反映的“三无”产品、退换货无保障等问题突出。

案例1:网上购买的“泡泡胶”是“三无”产品

消费者在某购物平台购买了儿童泡泡胶,结果收到货品发现是生产日期、厂家地址、合格证都没有的“三无”产品,但要求按法律规定赔偿解决时,维权受阻。而且在投诉到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未找到该零售店经营注册信息,也没有查找到所称门牌号。

卖家明知或应知该玩具没有标注厂名厂址等标识属于不合格商品而出售,并对消费者退货要求无理拒绝,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数量、退回货款、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等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案例2:购买的机器人无中文标识

近期,有消费者投诉称花费2000余元购买了机器人,但回家后发现商品没有中文标识,电池也是过期的,当找到卖方要求退货时,一直推迟未给退货而投诉到消协,最后在工作人员协调下不得已退货。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并且我国对6大类玩具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即“3C”认证(童车类、电玩具、塑胶玩具、金属玩具、弹射玩具、娃娃玩具是必须要进行3C认证)。尤其是塑料玩具,如果不进行3C认证不能进入市场。除了3C认证之外,还有强制性认证。如果市民在选择玩具时见到没有这两种认证的玩具,千万不要购买。

案例3:网上预订玩具遭遇“陷阱”

消费者2020年8月在某购物平台交全款88元预订一款圣斗士玩具,当时因厂家延迟出货,卖家以平台规定“不能在购买者下单后长期不发货为由”,先发了个废包给消费者,让其先签收,等预订玩具到货再给补发。但购买者收到的货物和预订拍下的货物不是同一种商品,而且价值差距大。一直等到去年11月预定玩具终于从厂方出货了,但是购买者再联系商家的时候商家已经不回复,店铺也关闭了,而且商铺全部货物下架了。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第四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一)家长应根据孩子的年龄选择适合的玩具。购买者可在每个玩具产品的包装及说明书或标签上查看标明年龄组别,这是保证儿童安全使用的重要内容,也是消费者挑选玩具的重要依据。

(二)认真检查玩具工艺细节。一查产品包装说明标识内容,如产品执行标准、适用年龄、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产品名称以及相关的警示说明等,拒绝购买“三无”玩具产品;二查玩具各部分的结合处是否紧密、结实,不容易分离等;三查毛绒玩具里面的填充物是否干净无杂质。

(三)选择规范的商场和超市购买儿童玩具。因大型的商超在进货渠道、商品查验等环节都较规范和严格,安全性和售后服务有较好的保障。如果选择在网上购买玩具的各位家长,应小心谨慎。

(四)家长应履行对儿童监护权。在儿童使用玩具前,父母应当仔细检查商品是否存在不安全隐患,并指导孩子按照说明书正确使用。

三、游乐场所玩耍家长应履行好监护责任

儿童作为特殊的消费群体,难以掌握安全方面的常识,家长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在公共服务场所应当尽到监护人的义务。在选择游玩项目时,不要完全以孩子喜好忽视了安全,应注意选择适合孩子游玩项目,帮助孩子去分辨、规避风险,对场所中公示一些设施安全游玩警示语、场所注意须知都不可忽视,以帮助孩子正确、安全使用设施。如在游乐场所出现人身伤害,家长应及时与经营方取得联系,保留好现场证据等。

原标题:长春市消协“六一”儿童节前夕发布提醒 警惕儿童身边的“不安全消费”


编辑: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