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吉林省行政复议条例》等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4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30号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吉林省行政复议条例>等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经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3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3月28日
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3部地方性法规:
一、《吉林省行政复议条例》
二、《吉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三、《吉林省性病防治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刘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