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大局。习近平总书记在听取吉林省委和省政府工作汇报时强调,“统筹发展和安全,任何时候都必须紧紧抓在手上。要落实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风险的各项举措,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预警和应对,全面排查和消除安全生产隐患,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应急管理工作的必然选择。立足新时代,必须坚持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从加强法治保障、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加强体制机制衔接等多个维度协同发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坚持科学管理有效应对,加强应急法治保障。突发事件应对事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检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准。实践中,应以“应急”和“法治”为治理主线,构建科学完备、运行高效的应急管理法治体系。要不断提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突发事件的综合协调能力,同时有序推进严格规范公正的文明执法。一是加强重大风险源头治理,探索积极预防和主动减少突发事件发生的制度举措。二是加强领导干部履职尽责能力建设,有效防范化解重点领域系统性风险隐患。三是加强突发事件“回溯”工作机制,以《维护社会稳定责任制规定》为重要抓手,压实属地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责任。四是加强完善府院联动和“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常态化开展特定行业风险排查。
坚持依法行政基本原则,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是应急管理法治化的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法律法规能否有效落实。一是遵循宽严相济、同案同罚、比例原则等处罚裁量基本原则。行政执法机关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时,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且对他人权益损害和生态环境影响较小的措施,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力争做到科学、精准、有效。二是依据正当程序原则规范行政执法流程。在应对突发事件的紧迫情况下,行政机关必须恪守程序公正底线,行政程序可适度简化以适应特定紧急状况,但须确保事后通过补救措施弥补程序简化可能带来的不当之处,以平衡效率与公正之间的法治要求。三是切实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投诉、举报制度。健全“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规定,督促各级领导干部履职尽责,鼓励各级领导干部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同时突发事件应对不力、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及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时,要综合考虑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后果、应对处置情况、行为人过错等,准确界定相关公职人员的具体责任,避免在应急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问责失度倾向,推动形成更为公平合理的问责机制。
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加强体制机制衔接。处理突发事件时,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与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依法科学应对,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以科学的体制机制做好应急管理工作。一方面,要围绕突发事件的“生命周期”,从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阶段,科学构建和认识理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过程的法治框架和制度体系。针对生活失意、心态失衡、行为失常以及性格偏执等特殊群体,及时排查发现,全面服务管理,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疏导和帮扶救助,在终端逐步构建有效预防极端案件发生的制度机制,从而夯实平安吉林建设的治理根基。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对“新技术、新业态、新就业”等行业的风险评估与防范,在突发事件报告和预警时,根据具备情况和所具备的条件,探索网络直报、主动速报等形式,不断完善应急响应“层报”工作机制。
坚持关注人民群众需求,加强全民协同参与。针对突发事件应对中的个人信息收集、利用和保护等相关问题,始终坚持人民至上,平衡危机应对与权益保护。应对突发事件时,行政机关有权向私人获取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信息,但必须严格保密,要牢固树立保护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法治观念。因履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职责和义务而获取的个人信息,只能用于突发事件应对,并在工作结束后予以销毁,确因作为证据使用或者调查评估需要留存或延期销毁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安全性评估,并采取相应保护和处理措施,严格依法使用。
来源:吉林日报·彩练新闻
作者:韩啸
初审:刘晗
复审:马萍
终审: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