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农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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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7版:读者之声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小知识(第一期)

问:什么是民间借贷纠纷?公民发生民间借贷纠纷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哪些材料?

答:根据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民间借贷纠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而引发的民事纠纷。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材料。

问:自然人之间发生借贷行为,但是没有签订合同,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吗?

答: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因此,当事人满足以上情形的,可以视为双方之间成立有效的民间借贷合同,在满足立案条件的基础上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问:当事人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向他人提供借款服务的而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借款人拒不归还借款时,可以一并起诉网贷平台主张由网贷平台承担担保责任吗?

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是,如果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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