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体系,提高医疗保障基金监管水平,加大医疗保障基金监管社会监督力度,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我局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聘医疗保障基金监管社会监督员(义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聘任条件
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管社会监督员实行义务聘任制,其中部分人员由长春市医疗保障局从社会各界群众中选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公道正派。
(二)热心医疗保障社会监督工作,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观察分析问题的能力。
(三)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实事求是,了解社情民意,有一定的工作能力。
(四)自愿接受医疗保障部门指导,自愿参加医疗保障基金监督工作,具备与履行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工作职责相适应的时间、精力和健康状况等条件,年龄应在18至65周岁。
(五)有医保、医药、IT、统计、法律、财务、行政管理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工作经验者予以优先考虑。
二、选聘程序
(一)报名方式
电子邮件报名。将《长春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管社会监督员报名表》、身份证扫描件发至邮箱ccyb81886268@126.com ,申请办理报名手续。
报名时间:2021年10 月 15日
(二)资格审核
报名结束后,组织资格审核,在符合选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确定拟聘任人选。
(三)公示
对拟聘任人员在长春市医疗保障局官网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对于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进行处理,如有实据显示相应人员不符合选聘条件,取消其拟聘人选资格;如证据显示的情况难以立即判断真伪的,暂缓聘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决定是否聘用。
拟聘人员被取消资格或自愿放弃资格的,将其他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经公示后递补。
(五)聘用
公示期满,未发现存在影响聘用的情形的人员,由长春市医疗保障局正式聘用。
三、其他
社会监督员的工作为自愿性、无偿性工作,以社会监督员身份参加相关活动无任何形式的劳务报酬。社会监督员提供欺诈骗保违法违规线索的,按照《吉林省省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吉医保联字〔2019〕7号)相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