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吉林全省统一执行

  更新时间:2022-11-19 08:42   来源:掌上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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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吉林省医疗保障局网站发布关于印发《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用耗材目录(2022年)》的通知。本通知自2022年12月1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用耗材目录(2022年)》的通知

吉医保联〔2022〕34号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白山管委会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医用耗材支付管理,逐步提升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保障水平,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精细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吉医保办〔2022〕20号)等要求,经组织专家论证,我们制定了《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用耗材目录(2022年)》(以下简称“《目录》”,详见附件),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录》适用范围

《目录》适用于我省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全省统一执行。各统筹区不得自行制定或更改《目录》。

二、做好政策衔接

各统筹区应做细做实医用耗材贯标工作,及时做好《目录》的落地执行及与DRG/DIP付费病种(组)支付标准等政策的衔接,并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应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的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库,及时更新省级医保、工伤保险信息平台数据。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谨规范按码对照,切实提升信息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三、其他要求

本通知自2022年12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用耗材目录(暂行)>的通知》(吉医保联〔2019〕30号)等涉及我省医用耗材支付范围及支付标准(限价)政策均不再执行。各统筹区在医用耗材目录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分别向省医疗保障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告。

附件: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用耗材目录(2022年)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1月15日


原标题:12月1日起!吉林全省统一执行


编辑:刘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