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省公安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五部门联合印发《吉林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共六章五十五条。《细则》旨在健全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加大对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细则》完善了案件移送的条件、时限和移送监督等要求,规范了涉案物品检验、认定、移送、保管和处置程序。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商请药品监管部门提供检验结论、认定意见协助的,应当向同级药品监管部门出具书面委托函,以及案件侦察情况等;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其设置或者确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协调设立检验检测绿色通道,对涉嫌犯罪案件涉案物品的检验检测实行优先受理、优先检验、优先出具检验结论;支持药品监管部门设立行刑衔接打击药品违法犯罪检验中心,承担与公安部门行刑衔接所涉及的药品(含中药、化药)检验检测任务,为依法科学判定药品违法犯罪提供技术支撑。
《细则》强调各部门应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实现涉嫌犯罪案件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药品监管部门移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后,应及时跟踪查询案件受理及审理情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定期向药品监管部门反馈药品领域安全犯罪立案、批捕、公诉情况。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需综合评估各单位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信息通报、侦办联合督办案件成效、台账管理、问题整改、信息报送、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纳入等情况,每年开展评估和通报,结果纳入药品安全工作考核。